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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了解下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内容细节:
镇江市为加强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公正立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依据《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支持范围与对象,市科技局负责编制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并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相关细则: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单位按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指南及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报所在辖区科技局;市直属单位和驻镇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2、各辖区科技局依据项目申报的条件与要求,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由所在辖区科技局统一报市科技局。
3、 每个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已经立有省、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并且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再行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
4、 申报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 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 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五)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复印件)等;
(六) 可以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三章 立项审批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对确认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实地考察论证。
第十条 在专家咨询、论证中,严格执行专家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并参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论证意见,综合立项有关条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审定。对专家评审与论证意见中明确建议不予立项的项目,一律不予以研究。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 根据立项文件,市科技局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立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督查,及时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逐步实行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作为项目监理,督促项目按进度实施,严格规范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根据项目及经费预算审定情况提出项目经费建议,并按项目合同及其进展情况,核拨项目年度经费;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资金总体使用情况;
(三)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项目按合同实施,按要求总结报告项目总体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受市科技局、财政局的委托,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合同约定支付的配套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项目的实施管理;
(三)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中需调整或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切实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二)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设施条件及相关人员,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三)接受对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做好技术保密工作,及时申请专利、商标,制定标准等,原则上每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至少应形成一件以上发明专利;
(五)执行项目实施情况半年报、年报制度。报告主要内容为经费到位和使用、核算情况,项目执行和实施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进展情况,主要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并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半年报数据以6月30日止上半年累计数,上报时间为7月10日,年报数据以12月31日止当年累计数,上报时间为次年元月10日(具体形式与内容见附件:《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半年报/年报表》);
(六)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考核目标、主要任务、技术负责人变化,或遇有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项目实施出现重大进展,项目获得国家、省重大计划支持等,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如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经辖区科技局、财政局,向市科技局、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调整批复内容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予以纠正。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将追回拨款,并追究有关方面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预定的目标任务后,向辖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辖区科技局依据项目合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确已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签署同意进行验收的意见后,由辖区科技局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具体的验收管理参照《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管理办法》(镇科计[2004]1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凡获得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匹配的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按省有关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并给予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有关人员签订技术秘密保护协议,防止项目的主要参与人员在科研任务结束前后因调离、辞职等,导致该项目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泄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保密工作,对需要以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的研究成果,要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制定技术秘密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电话:133391057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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