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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电工特种作业证丢了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0-05-14 20:42:39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镇江 > 京口
类别:技能培训
地址:大市口中山东路98号永康大厦5楼西府教育
特种作业证书常见问题

1.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如何办理复审?
答: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3年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健康承诺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单位证明);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按以上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不少于8个学时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2.证件遗失在镇江如何办理补证手续?
答:可申请补证证书类型:
申请遗失补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遗失证书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原发证机关审查通过后方能补办。
2)遗失人员需填写浙江省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补证申请表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合格(培训合格)证遗失补证申请表,由工作所在单位盖章。
3)经过审查符合补办条件的证书,须在当地区县级报社刊登相关遗失声明(声明内容含证书类型、证书编号、持证人员姓名)。
注: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2寸彩色免冠相片1张(背景要求为白底或蓝底);
3、遗失声明报纸一份;
4、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盖章申请表
问:异地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可以在镇江复审?
答:可以参加复审。复审手续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前题是要在上可以查阅到证件信息方可复审。
问:是否可以参加复审?
答:持证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复审。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所持证书失效。
无证操作设备该追究谁的责任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 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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