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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会计培训课程_实务咨询干货分享_零基础学习会计

更新时间:2022-03-26 18:14:31 浏览次数:52次
区域: 镇江 > 京口
类别: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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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会计—实务资讯】 2022年3月26日 星期六
<今日资讯>
政策回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视同销售的行为作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根据以下两个原则来判定一项经济业务是否应作增值税视同销售。
(1)如何区分应作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由于在加工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增值的性质,但又不会在下一个环节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故应作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并未产生增值事项,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2)在何种情况下不区分自产还是外购均应作增值税视同销售:
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都应作增值税视同销售,原因是这些货物已到达纳税人的外部,将这笔事项作增值税视同销售有利于税务方面的管理。
<今日问答>
问:购入无形资产在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无形资产对于外购的无形资产的税法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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